记者 李自强 通讯员 何文婕 时满鑫

去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审结各类行政案件7765件,全市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7529件,同比下降6.17%。全市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量五年来首次下降。6月2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青岛法院《2022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行政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2年,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审结各类行政案件7765件, 其中,青岛中院审结1683件,全市法院受理各类行政案件7529件,同比下降6.17%,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2389件,同比下降21.8%。


(相关资料图)

青岛法院《2022年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报告报告(行政审判白皮书)》显示,去年,青岛全市一审行政案件收案数量五年来首次下降。涉及人才住房项目定价纠纷、招投标中标资格异议纠纷、文化影视产业兑现奖励纠纷、律师行使调查权纠纷、涉外公司注销登记纠纷等新领域和新类型案件持续出现,旧村改造背景下,起诉村(居)委会作出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决议的行政案件增多。

2022年,青岛法院深化服务保障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开展专项行动依法支持“山头公园治理”“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等重点项目,审结涉违建治理、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旧城旧村改造、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等行政案件800余件,为张村河改造、西部片区老城更新等多个重点项目提供司法服务保障;持续推进府院良性互动,全年发送司法建议15件,反馈15件,组织庭审观摩29次;进一步深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连续三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保持100%。

2022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开庭审理行政案件1725件,其中负责人出庭案件中和解撤诉246件,占14.26%,同比上升6.51%。进一步发挥行政争议审前和解机制功能,2022年以来,通过选取重大复杂行政案件,试行行政机关负责人牵头和解,实质性化解多起行政争议。行政审判实质解纷力度进一步加大,一审判决结案1291件,实体判决率48.70%,近三年连续上升。其中,行政机关败诉249件,败诉率为9.39%,近三年呈下降趋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提升。行政非诉审查、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工作稳步开展,全年共审结非诉执行案件3794件,审结国家赔偿案件38件,办理司法救助案件73件,救助困难群众89人次,决定发放救助款325万余元。

青岛中院从2022年青岛法院审结的行政案件中选取发布典型案例,包括因城市更新建设引发的土地、房屋征迁补偿类案件等。

相关链接:青岛中院行政案件审判典型案例(部分)

原告青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服被告青岛市某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监管行政处罚案

2017年7月,原告青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房屋出租给董某某以青岛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名义经营酒店住宿、餐饮业务。2020年3月22日11时许,流动更换海水经营者杜某某在房屋二楼餐饮点菜间内更换点菜间玻璃池内海水后触电身亡。事故发生后,被告青岛市某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2020年5月20日,该事故调查组制作调查报告并报该区人民政府。同日,该区人民政府做出批复,“同意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二)责成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青岛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2020年7月7日,被告制作《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拟对原告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后经原告申请,被告定于2020年9月15日14时举行听证会议,但被告实际于2020年9月14日9时举行听证会并制作听证笔录,原告委托代理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被告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原告。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将酒店餐饮、住宿场所出租给青岛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协议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原告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故被告将其作为处罚对象并无不当。但被告原通知于2020年9月15日举行听证,但实际于2020年9月14日举行听证会且未将改期事由和结果告知原告,程序违法。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原告某火锅店不服被告青岛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案

原告某火锅店从某酒水批发超市购入某陈酿白酒20瓶。2020年8月15日,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检测机构对原告购入的该批次某陈酿白酒抽检8瓶,剩余12瓶于2020年8月下旬被原告退货至原进货超市。2020年8月28日,检测机构对该批次某陈酿白酒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酒精度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该批次某陈酿白酒瓶体标签标示的委托方某酒厂工作人员鉴定,该批次白酒均为侵犯某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原告购入该批次白酒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未索取该批次白酒的合格证明文件。被告青岛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原告作出警告、处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供货商送货单、电脑上进货记录截屏信息、送货人向原告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在被告对送货人进行调查时,其对上述信息均予认可,并确认自己是原告进货的酒水批发超市的经营者。据此,原告系如实向被告说明涉案白酒的提供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规定,被告该事实认定有误,进而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有误,应予撤销,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原告沧州市某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某市财政局招投标行政处罚案

2021年5月20日,被告某市财政局对原告沧州市某体育装备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原告在2020年11月16日参加“青岛市体育局更新新建健身设施项目”第一包的投标并中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某县教育和体育局体育惠民工程提档升级健身器材采购项目验收单”为虚假材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3.15万元、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在某县教育和体育局相关档案中,未发现原告在涉案政府采购项目投标中提供的“验收单2019.11.15”,且某县教育和体育局亦当场出具《说明》,确认该项目系于2019年12月12日验收,并附“验收单2019.12.12”。原告不能提供“验收单2019.11.15”原件也明确表示并不知晓该原件现存何处,原告二审中提交的加盖有某县教育和体育局印章的《情况说明》,虽形式上印有单位印章,但无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人员的签名或盖章,且证明客体模糊不清、指向不明,既未明确证明“验收单2019.11.15”客观存在,亦未明确证明“验收单2019.11.15”确由某县教育和体育局出具并加盖公章,也未明确说明其所谓“不够规范”的具体情形和原因,且相关内容与被告前期对某县教育和体育局调查时内容不一致,难以达到证明“验收单2019.11.15”客观真实的证明效果。原告作为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了虚假的验收单,并借此获得加分并最终中标,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原告处3.15万元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在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撤销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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