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 -
前言
各位小伙伴们,大家好呀!
(资料图)
收入准则的系列文章虽然已经完结。
但是出现值得写的东西,我仍然会为该专题添砖加瓦。
今天这篇文章,我们就来聊一聊新收入准则中,大家可能会遇到的3个坑。
- 02 -
开了发票才能作为应收账款?
在实务中,对合同资产有这么一种简单粗暴的理解:
开了发票的就是应收账款,没开发票的是合同资产。
所给出的理由是:开具发票也属于履约义务的一环。
在开具发票之前,应收客户的款项并不属于无条件的收款权;在开具发票之后,才完成了全部的履约义务。
这理由乍一看似乎也有理有据。
需要说的是,这是错误的理解!
开票本身并不是一项履约义务
不能将其作为合同约定的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所以,如果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即使对方未开具发票也应确认为应收账款而不是合同资产。
- 03 -
合同资产是否含税
关于合同资产是否包含增值税,目前仍然存在争议,两种观点都有。
不含税的观点认为:
合同负债是明确不含增值税的,而准则规定,“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抵销列报”
既然能够相互抵消,那合同资产的口径应当与合同负债相同,即合同资产也应当是不含税的。
含税的观点认为:
从收入准则应用指南的相关定义出发,似乎透露出合同资产是含税的
在营业收入的定义中存在如下表述:
企业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时,应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合同资产”等科。
并且,合同资产与应收账款均使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提坏账,合同资产可以转换为应收账款,则其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也应具有连续性。
从这个角度考虑,合同资产含税似乎更恰当。
两个观点听起来都很有道理,不过目前针对此问题仍然没有明确的官方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