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浙江省新能源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新能”600032.SH)在上交所主板上市。截至今日收盘,浙江新能报5.05元,涨幅43.87%,成交额674.27万元,换手率0.64%,总市值105.04亿元。

浙江新能的主营业务为水力发电、光伏发电、风力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实业投资,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的开发、运营,工程项目管理,天然水收集和分配,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备维修,检测技术服务,供水服务,供电服务。

截至2021年5月24日,浙江新能的控股股东为浙能集团,直接持有浙江新能14.40亿股股份,占浙江新能发行后总股本的69.23%;浙江新能的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国资委,其直接持有浙能集团90%的股权,且浙能集团存续期间,浙江省财务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浙江省国资委代为行使股东表决权。

浙江新能于2020年12月24日首发过会,证监会第十八届发审委对浙江新能提出询问的主要问题为:

1、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发电单位成本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报告期应收账款余额增幅较大,主要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款。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在电量上网时即确认补贴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补贴收入确认的依据是否充分、确认时点和金额是否准确,与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2)说明应收账款余额逐期上涨的原因,是否符合行业特点,计提坏账准备是否谨慎;(3)说明2020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是否存在大幅下滑的情况,是否存在流动风险,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4)结合发电单位成本及单位千瓦造价与同行业的差异情况,说明各类业务的可持续,长期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5)说明补贴款变化对报告期经营业绩的影响;结合《关于促进非水可再生能源发电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说明进入目录、价格及补贴退坡机制等对发电业务销售价格及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发行人对财政补贴是否存在重大依赖。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为解决与浙能集团控制企业在集中式光伏发电领域的同业竞争,发行人与相关公司分别签订了《光伏资产长期运行管理服务协议》。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控股股东控制的相关企业的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交易和资金往来情况,说明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独立,是否构成同业竞争,是否构成首发障碍;(2)结合上述协议,说明发行人实际控制相关光伏项目生产经营过程的依据及其充分;相关成本、费用安排情况及其合理,基准收益的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3)说明未收购上述相关项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原因及其合理;未来对于相关资产、业务的安排以及避免上市后出现同业竞争的措施。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发行人报告期内通过并购重组实现新能源业务快速增长,其中大量项目在收购后继续委托原运维方承担电站运行维护工作。请发行人代表:(1)结合收购项目治理层、管理层安排及业务管控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已对被收购业务进行了有效整合和控制;(2)结合相关项目委托运维的原因及具体模式,说明发行人是否具备独立运营能力和核心竞争力。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浙江新能本次在上交所主板上市,公开发行2.08亿股,均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发行价格为3.51元/股,保荐机构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为成政、肖文军。浙江新能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7.30亿元,募集资金净额为6.91亿元。

浙江新能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与公司此前招股书披露的一致。据浙江新能2021年4月14日披露的招股书显示,公司此次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浙能嘉兴1号海上风电场工程项目,实施主体为浙江新能控股子公司嘉兴海上风电。

浙江新能此次发行费用合计3913.06万元,其中,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承销及保荐费用2528.48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获得审计及验资费用610.14万元,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获得律师费用111.7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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