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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网讯 7月5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武汉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的,监管机构应当按照三方协议约定和本办法规定进行核实,由监管银行拨付;申请使用监管额度外预售资金的,由监管银行直接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提取使用手续。

《办法》明确,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进度予以拨付。主管部门按照主体结构三分之一、主体结构三分之二、结构封顶、外立面完工、规划验收、竣工验收、不动产首次登记等七个环节设置资金拨付节点。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应当按照拨付节点申请使用。项目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监管账户内预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监管额度的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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