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多家保荐机构,组成“豪华保荐团”为IPO企业保驾护航,在资本市场中早已屡见不鲜。牛牛研究中心统计发现,在A股4901家已上市企业中,共有912家企业在首发上市环节聘请了多家保荐机构。

在实务中,监管对于联合保荐有何规定?哪种情况下可以选择联合保荐呢?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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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两种情形适用联合保荐方式

通过梳理法规、问答、指引等官方文件,牛牛研究中心发现,只有在发行规模较大,以及存在关联关系这两种情形下才能采取联合保荐的方式,且联合保荐的上限是2家。

证监会在2020年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条中明确规定: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上述法规中提到的“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具体标准应如何把握呢?对此,证监会在问答中解释道,“融资金额超过100亿元的IPO项目、融资金额超过200亿元的再融资项目可以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行联合保荐。”

其实,这一规定也能理解,毕竟对于融资金额超100亿元的IPO项目以及融资金额超200亿元的再融资项目而言,由保荐机构负责的工作更多,聘请多家保荐机构也能更好发挥出各自专长。而对于发行规模未达到上述额度的项目,1家保荐机构往往就能胜任工作,因此无需实行联合保荐。

此外,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0)第四十二条,“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出具合规审核意见,并按规定充分披露。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的,保荐机构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也就是说,只要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就必须出具合规审核意见并披露,披露后仍不能解决问题的话,就要采用联合保荐。

对于“通过披露仍不能消除影响”的情形,证监会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机构类第1号》中解释道,“发行人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公开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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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保荐VS独家保荐,费率相差并不大

数据显示,截至9月7日,年内已有242家IPO企业过会,其中仅4家企业采用联合保荐方式,分别是中无人机、超卓航科、隆达股份以及联影医疗。而在2021年过会的482家IPO企业中,则有24家企业采用了联合保荐方式。

那么在费用上,联合保荐是否比独家保荐更高呢?

考虑到承销保荐费率与募资规模的强相关性,牛牛研究中心对2021年至今发行的724家IPO企业按照募资规模进行分档,可以看到,联合保荐对应的承销保荐费率仅略高于独家保荐的承销保荐费率,整体相差并不算大。

通常情况下,承销保荐费由企业和承销保荐机构协商确定。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融资项目,券商可能会以较低的费率吸引企业,使得募资规模与承销保荐费率整体成反比,即募资规模越大,承销保荐费率越低,不过绝对承销保荐费用则是在上升的。

此外,承销保荐机构收取的费用中,改制财务顾问费与辅导费需按工作进程支付;保荐费用作为支付给保荐人的签字费则在申报环节收取;而真正占大头的承销费是在发行成功后才支付的,即保荐机构直接从募集资金中扣除尚未支付的部分,无需企业动用自有资金,避免了对公司现金流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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