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长沙市国资委、市财政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和融资担保管理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融资行为管理,进一步规范融资担保管理,防范和控制融资风险,促进企业合理选择融资方式、拓展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通知》明确,企业融资应遵循严格融资程序,聚焦主业发展,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防范融资风险原则。


(相关资料图)

《通知》提到,市属国有企业应制定年度融资计划,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市属国有企业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事项,报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批;直接融资金额超过5亿元(含),由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通知》还对企业融资的禁止事项进行了明确:

01

非经市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综合融资成本不得超过 8% (含);

02

不得举借没有偿债资金来源的债务;

03

严禁以任何形式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举借债务,或以任何形式产生以政府财政收入作为还款来源、增加政府隐性负债的融资行为;

04

严禁利用没有收益的公益性资产、不具有合法合规产权的经营性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或发行信托、证券化产品等各类金融产品融资;

05

严禁重复利用各类资产担保融资。

本文来源:国资潇湘融媒

监制:颜垚

责任编辑:听听

记者: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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