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相关资料图)

《办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给予相关银行充裕的时间做好《办法》实施准备。《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答记者问时表示,《办法》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细化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将重组观察期由至少6个月延长为至少1年,在观察期内采取相对缓和的措施,有利于推动债务重组顺利进行。

01

金融资产按风险程度分为5类 

银行要从严把握分类标准

《办法》共六章48条,将商业银行的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

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办法》之内。

“在目前的实践中,针对非信贷类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不明确、范围也较为随意。”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规定有利于将所有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纳入分类范围,有利于信用风险的全面准确防范和化解。

《办法》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具体而言,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5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一)正常类:债务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客观证据表明本金、利息或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付。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三)次级类:债务人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或金融资产已经发生信用减值。

(四)可疑类:债务人已经无法足额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金融资产已发生显著信用减值。

(五)损失类: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后,只能收回极少部分金融资产,或损失全部金融资产。

二是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三是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明确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而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02

对商业银行形成哪些影响

工商银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李志刚表示,《办法》的出台对于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十分必要。《办法》有利于推进商业银行做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并针对性加强信用风险防控,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办法》有效解决了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实践中面临的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农业银行总行信用管理部总经理张晓男认为,相较于2007年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办法》针对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变化,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抓住重组资产、交叉违约、逾期天数等关键问题,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标准,针对性、指导性、实操性更强。

记者了解到,部分商业银行已经为对接《办法》要求作了必要准备。

比如,近年来,农业银行构建了覆盖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全口径的分类制度体系;在债务人履约能力评估、逾期天数认定不良贷款方面,与《办法》相关规定基本相同。工商银行在原有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不断加强贷款以外资产的风险分类管理。

银保监会要求,商业银行要按照《办法》规定,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李志刚表示,下一步,工商银行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情况,做好相关工作部署。

农业银行也将在监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有计划、按步骤推进《办法》落地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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