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条件包括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等。

银保监会下发《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需要符合七大条件,包括: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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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最近4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五)最近3年未受到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

(六)具备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与银行保险行业个人养老金信息平台实现系统连接,并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和交互;

(七)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可提供年金保险、两全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认定的其他产品(以下统称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

《通知》要求,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

(二)保险责任限于生存保险金给付、满期保险金给付、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

(三)能够提供趸交、期交或不定期交费等方式满足个人养老金制度参加人交费要求;

(四)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此外,《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可以通过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的方式,将现有保险产品纳入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对于已经审批的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当向银保监会报送上述说明材料,无须另行申请变更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

同时,《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与参加人单独签订保险合同,并在公司相关信息系统中对该合同做出明确标识,不得接受其使用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他人投保。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个人养老金资金管控,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相关业务发生的各类资金往来,应当符合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封闭管理要求。

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因参加人死亡、全残、达到失能或护理状态而支付的保险赔款,不返回参加人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

银保监会要求,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银保监会及其相关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个人养老金业务经营报告,包括经营情况、保险条款和费率审批或备案情况、资金运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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