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主笔:施凌波

商事庭法官助理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上海交通大学全日制法律硕士

近些年大家理财意识日益高涨,但因金融投资的准入门槛较高、专业性较强,很多人会通过委托熟人专家理财的方式进入股票、黄金、期货等高风险交易市场。今天的故事,要从一份熟人间的委托理财协议讲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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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信任委托熟人理财

刘女士与王先生母亲是多年好友,得知王先生是一家上市公司证券代表,对炒股颇有心得,便经常与王先生在微信中交流股票投资、证券市场行情等信息。2015年,王先生向刘女士推荐,有一个确保年收益不低于28%的委托理财机会。恰逢股市处于峰值,股票配资十分普遍,刘女士心动了。

2015年6月,王先生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刘女士转账140万元,作为委托第三方封闭式投资项目的本金,封闭期一年,同时承诺收益率不低于28%,每月5日披露一次资产总额,王先生按照收益的8%收取报酬。

一年到期后,刘女士未取出该笔理财,至2020年2月,王先生仍向刘女士每月通报理财数据。2020年3月,刘女士急需用钱,且投资项目未见分毫收益,决定终止委托理财,这才发现亏损严重,140万元本金仅剩40万元。

协商和解无果后,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返还140万本金及资金占用费。

2

保证最低收益承诺有效吗

收到这起案件后,我们审理后认为,委托理财合同是刘女士、王先生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理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遵照履行,但双方约定的保底条款效力如何认定呢?

我们认为,双方约定保证本息最低回报,属于典型的保底条款。该保底条款虽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但将本属于委托人的风险负担范畴不合理地转嫁给了受托人,致使双方民事权利义务不对等,违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自担风险的原则,也违反了公平原则和金融市场基本规律,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因此,该保底条款的约定无效。

3

损失谁来承担

既然保底条款无效,双方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这起案件中,王先生作为受托人未能有效控制投资风险,造成刘女士委托资金亏损严重,且未如实向刘女士披露炒股的实际盈亏,导致刘女士未能及时止损,其作为理财受托人未能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具有重大过错。

刘女士对于股市的高风险缺乏合理预期,放任王先生操作,未充分注意其资金亏损的严重程度,未能及时控制风险,亦具有一定过错。

最终,我们考虑到双方委托理财期间正逢股市市值从峰值暴跌的客观事实,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酌情按六四比例分担亏损,认定王先生承担60%责任,刘女士承担40%责任。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应充分评估受托人的资质和信誉,不轻信熟人吹嘘的炒股战绩、理财成果,也毋轻信保本或保收益的虚假承诺。双方应对委托金额、理财方式和范围、理财期间及报酬等事项进行有效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

委托人不能认为签署理财协议、交付资金后便可高枕无忧。在委托理财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当定时关注理财项目的运营状况,有效监督,及时评估并控制风险,而非放任受托人操作。

稿件来源:上海二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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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丨张帼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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