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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Career In 投行PEVC

近日,一则华东某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组织签署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消息在网络上引发关注。相关传闻称:保密协议规定投资银行总部相关干部员工如要离职,应提前6个月通知;待岗脱密期间,员工收入降为月基本工资的70%;竞业协议期更是长达2~3年。

该券商投行部一名员工表示:“基本工资非常低,一旦要换工作,就要拿六个月低保。”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符合签订竞业限制条件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按此规定,该券商设置的3年竞业限制则涉嫌违法。

如此骚操作并非一例。

今年4月,有爆料称,西南一证券公司要求员工签订竞业协议,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一次性向公司支付前十二个月工资收入的十倍作为违约金,并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以及违约带来的收益一并退还公司。而竞业限制补偿金由最低工资水平决定,不超过月平均基本工资的50%。

2021年8月,有员工爆料显示,上海一家券商债券融资部门要求全体人员签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的6个月(竞业限制期间)券商将支付员工基本工资的30%;若员工跳槽到同行,员工需向公司支付近12个月总收入的3倍作为违约金。不过,该券商随后回应称,该消息并不属实,具体方案仍在讨论酝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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