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多份保险是否存在被认定为"骗保"的风险?

近日,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民事判决书,一场拉锯了两个月的保险理赔案以华安财险理赔为终,落下帷幕。

此前,投保人邝某曾在华安财险宁波分公司投保为期一年的重疾险并连续续保四年。2021年,邝某被确诊为白血病,拿着保单前往华安财险时却被告知该保单无效,无法获得理赔。

保险公司辩称,邝某曾在2017年曾因牙龈出血问题就医,已有血友病征兆,邝某在投保时称自己无血液系统疾病属恶意欺瞒病情;且此后邝某在多家保险公司相继投保重疾险,华安财险由此认定邝某此次投保属骗保行为,不应获得理赔。

究竟邝某的"牙龈出血"病症是否属于保单告知条例中的"血液系统疾病"一项?在不同公司购买同类型保险又是否有被认定为"骗保"行为的风险?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对上述两个问题都给予了否定的答案。

符合症状不等于确诊 法院:投保人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判决书指出,本案的核心分歧在于邝某在投保时是否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

2017年2月,快递员邝某被久治不愈的牙龈出血问题困扰,前往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

在医生的建议之下,邝某对临床血液、体液、生化、细胞、免疫、凝血试验、血流变、骨髓分别进行了检验,并对胸部做了X线检查、对内脏进行了超声检查,最终被确诊为植物神经功能紊乱。

此后,对自身健康问题倍感焦虑的邝某在多家公司投保重疾险,并于2017年6月与华安财险宁波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此后续保四年。

2021年,邝某在中南大学湘雅医院诊断为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前往华安财险理赔时却遭遇拒绝。

在庭审过程中,华安财险辩称邝某在2017年2月入院时已有反复牙龈出血、阵发性肢体瘀斑、感全身乏力等症状,检验报告单中各项凝血因子活性异常,几项症状皆符合血友病的表现;而邝某在华安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时却并未在健康告知书中表示自己存在血液系统疾病,属恶意隐瞒病情。

对此,法院在判决文书中指出,华安财险对邝某2017年已患有血友病一事的认定并无实据,仅为猜测。

庭审过程中,华安财险只能指出"邝某2017年几项病症皆符合血友病表现",并无任何现实依据表明邝某彼时已患有、或已知晓自己患有血友病;相反,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断书中已表明邝某仅患有植物神经功能紊乱,邝某出于对专业机构的信任,相信自己无血液系统疾病并无问题。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华安财险以邝某早在2017年出现血友病症状,违反健康告知为由拒绝理赔于法无据,应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保

投保多家公司属人之常情律师:正常投保并无风险

除去"邝某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一项核心事实的认定外,此案中最具争议的当属华安财险主张的"邝某在多家公司投保重疾险,侧面作证其意在骗保"一项辩辞了。

判决文书显示,华安财险认为邝某的职业为快递员,收入不丰裕,但却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重疾险,每年均需花费与其收入不相匹配的高昂保险费用,明显不符合常理,该行为可以从侧面证实邝某是在明知其患有重疾病的情况下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意在获取高额的保险赔偿金。

事实上,配置多份保险以实现高额的保障是许多消费者都会采取的理财手段。是否配置不符合保险公司认定的"常规"收入要求、险种设置的保险产品,就会存在法理上被认定为"骗保"的风险呢?

对此,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给出了否定的答案。

判决文书中,法院指出,邝某购买多份健康保险是出自对身体情况的焦虑,无可厚非;同时邝某本身患有植物神经功能紊乱,在疾病的影响下自然会对健康问题格外关注。

"经查,原告患有植物神经功能紊乱,该疾病常伴随焦虑、紧张、抑郁等情绪变化,基于焦虑情绪,原告因牙龈出血而连续进入两家医院住院,全身多处检查,尤其重点对血液进行了多项目的检验,故原告因对自身健康情况的焦虑情绪,为自己购买多份健康保险亦可理解。"法院在判决文书中表示。

同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的杨娟律师对财经网金融表示,消费者本就有权通过投保多份保险为自己增加高额保障的,并非同时投保多份保险就会被保险公司判定为骗保。

"如果有人在比较密集的时间段,为自己配置了不同高额的寿险、意外险等,这种频繁的投保行为、高额保单都可能会引起保险公司的特别注意。"杨娟称,"其实作为消费者要理解保险公司出台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防范骗保行为的发生,大家只要没有动过歪心思,在投保时严格按照产品的规定来,一般都没有问题的。"

(编辑:郑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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