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判决文书,将一家上市银行支行行长助理的犯罪行为公之于众。

相关文书显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常熟银行”)泰兴支行原行长助理马铭锴,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资金短缺的公司贷款,以此来索要好处费,并且通过虚构其私下做企业的资金过桥生意急需资金的事实,诈骗多人合计超过3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在帮助其他公司办理贷款时,马鸣锴还曾对外声称自己是常熟银行副行长。而他诈骗和受贿而来的资金也大多用来参与网络赌博,至案发前,其具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多张信用卡透支、个人债务等多种外债且总数额较大,其名下房产也已用于借款抵押。

谎称为企业筹措过桥资金 常熟银行一行长助理诈骗300余万

据二审判决文书显示,常熟银行泰兴支行马鸣锴在任职该行行长助理期间,多次从事诈骗、受贿等违法行为。

2019年底,连飞公司负责人朱某甲因资金短缺,遂通过文某、朱某乙、朱某丙(均另案处理)认识了马铭锴,并请托马铭锴协调办理连飞公司在常熟银行泰兴支行申请的1000万元贷款业务。

2020年3月27日,马铭锴在常熟银行泰兴支行正常发放贷款过程中,指使文某向连飞公司索要了20万元好处费。后文某向朱某甲索要了30万元,并将其中的现金20万元通过朱某乙转交给朱某丙,朱某丙随即将上述20万元交给马铭锴。

在帮连飞公司成功向常熟银行泰兴支行申请到贷款1000万元后不久,马鸣锴虚构其私下做企业的资金过桥生意急需资金的事实,并承诺以每100万元每天给付2000元、1500元不等的利息,骗取连飞公司负责人朱某甲的信任。后马铭锴于2020年3月31日、4月14日、4月15日,先后3次骗得朱某甲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的170万元。期间,马铭锴以支付本息的名义退还连飞公司14.76万元,实际诈骗金额为155.24万元。所得赃款均被马铭锴用于网络赌博和偿还个人债务。

其中个人债务方面,或与马鸣锴多次与曹某借钱有关,并牵涉了他的另一次诈骗行为。2016年4月至2019年12月间,马铭锴与曹某间发生多笔资金借贷往来。2019年12月11日,马铭锴向曹某出具了合计借款211万元的借条,但之后迟迟不予还款。

2020年4月15日,马铭锴为了获取曹某的信任,利用连飞公司贷款1000万的事情撒了一个弥天大谎。他虚构连飞公司要先偿还泰兴市农村商业银行150万元贷款,再向常熟银行泰兴支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的事实。并谎称如果帮助了连飞公司资金过桥一事,连飞公司承诺给其50万元好处费,而这笔钱将会用来偿还曹某欠款。

与此同时,马铭锴还承诺钱到账后连飞公司会向其出具借款手续,于是曹某相信了这一谎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马铭锴账户汇入150万元。

然而同日及次日,马铭锴便将其中的144万元用于网络赌博。为了欺骗曹某,他通过PS图片方式伪造连飞公司向其借款150万元的借条1份、转账凭证3张,并通过微信发送给曹某。

后曹某多次向被告人马铭锴索债未果,于2020年6月17日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判令被告人立即偿还借款人124.8万元。一审人民法院以该笔借贷行为可能涉嫌犯罪,将涉嫌犯罪的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对曹某的起诉予以驳回。2020年10月27日,马鸣锴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对外声称其为副行长 诈骗、受贿资金多投入网络赌博

原审法院认为,马铭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身为银行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且,马铭锴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马鸣锴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责令马铭锴退出赃款人民币325.24万元,其中155.24万元发还给被害人朱某甲、150万元发还给被害人曹某;20万元予以没收。

宣判后,马铭锴不服,上诉称,其向朱某甲及曹某的借款均系民事纠纷,其在借款时有还款能力,目前其仍具有还款能力并且愿意还款;即使构成诈骗,一审认定其诈骗曹某的数额有误,其与曹某之间一直有经济往来,其向曹某的借款已经基本还清。同时,其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马铭锴在借款时以及现在均有还款能力,其参与赌博的行为不能认定其挥霍。

然而经法院查明,马鸣锴假借其为企业筹措过桥资金等理由,向朱某甲借款,所借款项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和网络赌博;其又虚构连飞公司贷款需要预还款的事实,并承诺在取得款项后出具借款手续,取得被害人曹某信任并借款150万元,后马鸣锴通过PS图片伪造了连飞公司的借款手续进行证明,所借款项也基本用于网络赌博。至本案审查终结,马鸣锴也未退出任何款项。一审认定马鸣锴诈骗朱某甲及曹某共305.24万元,定性准确,认定的诈骗数额正确。

此外,根据个人征信报告等其他证据,马鸣锴长期参与网络赌博,至案发前,其具有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多张信用卡透支、个人债务等多种外债且总数额较大,其名下房产也已用于借款抵押,且其所拥有的债权也无法在短期内实现。

在这样的情况下,马鸣锴虚构借款目的,并非真的用于企业过桥资金,而是借新还旧,或者投放赌博平台,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交付了自己的财物,并因此实际遭受了财产损失。

马鸣锴还上诉称,其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审认定其受贿有误,实为其向朱某丙借款十万元。

后经查明,马鸣锴对外声称其为常熟农商行副行长,在协助办理连飞公司贷款业务中,待连飞公司申请贷款的资料递交审核后,通过中间人提出索要好处费,连飞公司因担心若不同意则不能按时成功获得贷款,在协商后同意支付贷款金额2%的好处费即20万元。

贷款发放当天,马鸣锴拒绝转账,因此连飞公司从工程款账户中转出40万元至该公司财务副总王燕莉账户,并从中转出30万元至朱某乙账户,朱某乙两次取现20万元后,交由朱某丙转交给马鸣锴,马鸣锴只是通过ATM机存入了其中的10万元。

马鸣锴利用职务之便,以顺利递交贷款申请为由,向客户索要好处费,一审认定其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性准确。

最终,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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