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或将迎来新的资本补充途径。

11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国银保监会起草《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在允许保险公司发行资本补充债券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保险公司可以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补充债,即永续债,以此优化保险公司资本结构,拓宽核心资本补充渠道。

公开信息显示,《通知》依照人民银行与原保监会联合印发的2015年第3号公告(以下简称“3号公告”)对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定义和发行、信息披露、登记托管的相关要求。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保险版永续债的发行对“偿二代”工程中亟需增资补血的中小型企业来说,无疑是一针“强心剂”。

融资渠道增加 保险公司“补血难”困境或可解

近年来,在业绩下滑、监管趋严的双重压力下,保险公司频频面临“补血难”困境。

自2017年“偿二代”二期工程启动之后,银保监会陆续发布各项规定,将偿付能力指标扩充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及风险综合评级,定量资本要求、定性资本要求,建立市场约束机制。

与此同时,为维持金融市场稳定,原保监会及银保监会陆续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规定,提高保险公司股东准入门槛,加强对其审核,以此排除过往只看中保险行业吸收现金能力的投资者,优化险企背后资本。

二者相加之下,部分中小险企面临偿付能力不足困境——一方面,险企需要满足监管层扩充的偿付能力指标,以减少消费者面对的风险;另一方面,险企在业务及盈利下滑时难以在短期内寻找符合监管要求的投资者,及时补充资金,提高偿付能力。

企业通预警数据显示,第三季度公布数据的178家险企中,有121家险企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较二季度下降,同时共有渤海财险、珠江人寿等6家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120%,安心财险、长安责任保险等6家保险公司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00%。

据财经网金融不完全统计,年内共有渤海财险、信美人寿、合众财险等22家险企先后发布注册资本变更公告,希望通过增资补血实现偿付能力的提升。无奈的是,年内,仅有渤海财险、汉诺威再保险、安联保险等6家公司获得监管层批复,其余16家险企均未成功补血。

其中,复兴联合健康、国富人寿及安心财险年内都曾多次调整增资计划,国富人寿拟增资本由10亿元变更为6.34亿元,安心财险由7亿元变更为2.15亿元,截至今日,仍未获批准。

不止如此,财经网金融注意到,在监管层提高险企股东准入门槛的背景下,多家被迫“以物抵债”的保险公司股权流拍,遭遇出售困境。

2014年,嘉宇实业以财信吉祥人寿股权为质押提供借款担保,后借款人未能如期还款,其所持股权遭法院裁定拍卖,以流拍告终;直至今年,这笔股权才被艺龙网买下。

时至今日,仍有民生人寿、国宝人寿2家险企股权流拍,无人接盘。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险企主要采用的“补血”途径除向股东申请增资和引进新股东外,就只有发行资本补充债券一项。在优化保险背后资本的大背景下,监管层对新入保险股东审核日严,故进一步开放保险公司补充核心二级资本的途径,对面临资本不足困境的险企来说至关重要。

同时,财经网金融注意到,此次发布的《通知》还在取消了过往规定之保险公司永续债的强制评级要求,在过往基础上再减少险企发行限制,便利险企通过永续债增资补血。

中国人民银行及银保监会在《通知》中表示,开放保险公司发行永续债权限,有利于完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提高保险业风险抵御能力,同时拓宽保险公司核心资本补充渠道,优化保险公司资本结构,最终实现保护消费者权益。

险企或将发行永续债 三种情况需减计或转股

永续债券,又称无期债券,在国际资本市场上是比较成熟的金融产品,具有“无固定期限、内含发行人赎回权”的特点。

2018年,银行资本补充压力加大,我国监管部门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支持银行资本补充工具创新;2019年,中国银行“开闸”发行400亿元的永续债,至此,我国商业银行获批通过发行永续债补充其他一级资本。

11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核心二级资本,要求保险公司应提升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市场化定价程度,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同时限定其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对保险公司永续债“开闸”放行的同时,《通知》也对其在市场中的常见问题作出了诸多限定。

首先,《通知》对保险永续债需要减记和转股的情况作出了明确说明。

依照《通知》第一条规定,当发行险企面临涉及“持续经营”及“无法生存”的触发事件时,永续债应当实施减记或转股,以帮助保险公司应对风险。

其中,会计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应当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会计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永续债则应当同时设定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

据财经网金融梳理,触发事件中”持续经营“一项是指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0%;而”无法生存“一项指则有两个具体情境:其一,是中国银保监会认为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其二,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

与此同时,《通知》还对保险永续债的赎回条件及支付义务作出限定。

依照《通知》规定,若险企赎回永续债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则不能赎回;若险企支付利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当期利息支付义务应当取消。同时,如果保险公司无法如约支付利息时,永续债投资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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