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托公司说想收集我的个人信息用于市场调查,可信吗?我可以拒绝提供吗?
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银行、支付机构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用于营销、用户体验改进或者市场调查的,应当以适当方式供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是否同意银行、支付机构将其金融信息用于上述目的;金融消费者不同意的,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因此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银行、支付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发送金融营销信息的,应当向其提供拒绝继续接收金融营销信息的方式。所以在确定该信托公司真实营业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自行选择是否提供个人信息。
信托公司工作人员打电话说我的风险评估过期了,这是什么意思?
风险评估也叫风险测评,是信托公司在向消费者推介产品前,对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进行评估,以便“了解客户”,向客户推介适合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不向客户推介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范围的产品。风险评估的有效期为两年,超过两年的应该进行重新测评。
信托公司能以营销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来替代金融知识普及吗?
不可以。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切实承担金融知识普及和金融消费者教育的主体责任,提高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认知能力,提升金融消费者金融素养和诚实守信意识。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制定年度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工作计划,结合自身特点开展日常性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积极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组织的金融知识普及活动。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以营销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替代金融知识普及与金融消费者教育。
哪些情况下,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不会被接受?
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下列投诉不予接受:(1)投诉人投诉的机构、产品或者服务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范围的;(2)投诉人未提供真实身份,或者没有明确的被投诉人、没有具体的投诉请求和事实依据的;(3)投诉人并非金融消费者本人,也未经金融消费者本人委托的;(4)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金融管理部门、行政部门或者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接受或者处理的;(5)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执行,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6)被投诉机构已提供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的;(7)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的。
信托公司会定期进行投资者教育吗?
信托公司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分别针对消费者和信托公司从业人员。《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自律公约》规定,首次认购信托产品或接受信托服务的消费者,信托公司应当向其告知接受投资者教育的途径,原则上至少通知其参加一次投资者教育的专题讲座、培训研讨会等宣传教育活动。另外,《自律公约》还规定信托公司应当加强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员工教育和培训,每年应当至少开展一次覆盖公司各部门、各层级的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活动,以提高员工的信托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