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3月20日消息 日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辽宁振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振兴银行”)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98.5万元。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称,辽宁振兴银行涉5项违法行为,具体包括:违反金融营销宣传、金融消费争议解决等相关管理规定;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违反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规定;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未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同时,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辽宁振兴银行时任副行长王传正、时任首席财务官叶逢海,因对该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分别被罚款9.6万元。

(图源于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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